
先說結論:BTC 換 USDT、USDT 換 ETH,或在 DEX 把一種代幣 swap 成另一種,不能只因為「沒有換成新臺幣、沒有匯回銀行」就當作沒有交易。財政部的財產交易 Q&A 明確把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列入財產交易;財政部也曾說明,個人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原則上屬財產交易所得。
但一般財產交易規則,不能直接替所有鏈上交換、跨鏈包裝或流動性代幣決定認列時點、估值與成本方法。你可以先把每筆交換列入交易紀錄,保留換出、換入、價值、成本與費用證據,再由台灣會計師或稅務律師依所得來源與個案事實確認申報方式。以下會區分官方規則與需個案判斷的部分,並提供可直接複製的記錄表。
為什麼「沒出金」不代表「沒交易」?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把財產交易所得定義為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所生的所得。若財產原本是出價取得,所得計算原則是交易時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取得、改良、移轉所支付的費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也採相同結構。
財政部 FTX 說明進一步把虛擬資產放入這個架構:個人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屬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成交價減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計算。這份說明不是針對所有 swap 的專門函釋,但把「虛擬資產」與「財產交易公式」連起來。
因此,事件的核心通常不是「銀行有沒有收到錢」,而是你是否處分原有資產並取得另一項有經濟價值的資產。把 BTC 換成 USDT,原有 BTC 已不再由你持有,你取得的是另一種代幣;把 ETH 丟進合約換回其他 token,也可能具有相同的交換本質。是否最終有應稅所得、屬境內或海外,以及如何估值,仍是下一層問題。
先把答案分成三層,不要把推論寫成法條
| 確定性 | 目前可說什麼 | 實務動作 |
|---|---|---|
| 官方可確認 | 財產的出售或交換可形成財產交易;境內非經常性虛擬資產所得採成交價減成本費用 | 保存成交、成本、費用與日期證明 |
| 依一般規則的保守推論 | 幣換幣不應只因未出金而自動排除;應辨識換出資產的損益 | 建立逐筆處分與取得紀錄 |
| 仍待個案核實 | 虛擬資產來源地、唯一合法估值點、成本法、特殊 DeFi 事件與費用認列 | 交由會計師/稅務律師確認並留下判斷備忘 |
上述財產交易來源並未逐一裁定所有 swap 的稅務處理,不能據此斷言每一種交換都在當下課稅,也不能只因某種交易缺少專門說明就認定免稅。一般所得稅規則與個別交易的事實認定,需要分開理解。另須區分稅目:財政部 2026 年 9 月 3 日的說明針對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說明其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這不等於個人交易所得一律免稅。
一筆 BTC 換 USDT,至少要同時記兩件事
假設你以 0.01 BTC 成交換得 1,000 USDT,平台從中扣除 2 USDT 手續費,實收 998 USDT。以下數字只為示範欄位,不是即時價格或申報答案。第一件事是記錄「換出 0.01 BTC」:留下成交價值、這批 BTC 的原始成本與費用。第二件事是記錄「換入 USDT」:成交總數量、扣費與實收數量分開填,保留同時點價值,供日後確認取得成本。文末記錄表提供完整填寫示例。
| 紀錄面 | 要留下的欄位 | 目的 |
|---|---|---|
| 換出 BTC | 數量、成交時間、訂單/TxID、成交價值、成本 lot、平台費與 Gas | 辨識本次財產交易損益 |
| 換入 USDT | 數量、同時點取得價值、價值來源、匯率來源、錢包/平台 | 建立新資產的取得證據 |
| 共同證據 | 平台 statement、CSV、交易畫面、區塊瀏覽器、費率頁、時區 | 讓稅務人員能重建事件 |
| 待判欄位 | 境內/海外、所得類別、成本方法、費用可否減除 | 留給專業覆核,不在資料缺失時猜 |
不要只保存一張「換到 1,000 USDT」的截圖。截圖可能缺少換出數量、手續費、時間、訂單編號與交易對;也不要只保存鏈上 TxID,因為中心化交易所內部撮合可能沒有逐筆鏈上交易。可將原始 CSV、月結單、訂單紀錄與資金流水相互核對。若要建立可追溯的資料包,可依加密貨幣成本與憑證保存清單逐項補齊。
成交價要怎麼換成新臺幣?先追求可重現,不要自創唯一官方價
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所得若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依政府規定價格或認可兌換率折算,未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這項一般規則本身並未指定所有平台與鏈上 swap 都要採用哪一家報價;也不能直接把 USDT 當成美元現鈔。
因此紀錄上至少要做到可重現:保留事件時間與時區、交易對實際成交明細、平台計價幣、換算新臺幣所用匯率的機構與時間、以及計算公式。若交易分成多筆撮合,保存每一 fill 或平台匯總邏輯;若鏈上成交有滑價,應保存實際收到數量與鏈上費用,不要用下單前畫面的預估值取代結果。
- 中心化交易所:優先保存平台成交明細、每筆 fill、費用與官方 statement。
- 鏈上 swap:保存 TxID、區塊時間、實際 token in/out、路由與 Gas;另保存價值來源。
- 穩定幣:不要機械地永遠寫 1 USDT=1 USD;以可證明的實際成交或一致估值資料為起點。
- 跨日與時區:平台可能用 UTC,應保留原始時間與轉換後的台灣時間,供確認交易所屬年度。
- 多來源價格:若來源差異重大,列出差異與採用理由,交專業者決定,不挑最省稅的數字。
成本怎麼帶?目前最大的灰色地帶之一
一個錢包可能分十次買入 BTC,又從另一平台轉入,最後只換出其中一部分。要計算處分損益,必須知道這次換出的數量對應哪一批成本。成本整理可能採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或個別辨認等方式,但不能把軟體預設或其他資產的做法,當成所有虛擬資產適用的法定方法。
整理資料時先保留全部 lot(每次取得的資產批次):每次取得日期、數量、成本新臺幣、交易費、來源地址/平台與原始證明。若能個別對應鏈上 UTXO、地址、帳戶子錢包或內部 lot,也一起留。申報時由專業者選擇有法理依據且前後一致的方法,並製作年度方法備忘。
轉錢包不是買賣,但費用仍要分開
把自己的 BTC 從 A 錢包轉到 B 錢包,若受益所有人未變,通常與把 BTC 換成 USDT 的交換不同;但鏈上礦工費會讓資產數量改變。應記成「自有錢包移轉」並保留兩端地址控制證據、TxID 與費用,避免日後被誤認成對外處分。費用是否、何時能計入成本或必要費用,仍須依個案確認。
Gas、平台費、滑價與路由費可以扣嗎?
所得稅法的一般公式允許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資產支付的費用,財政部 FTX 說明也提到相關費用。但每一種 DeFi 成本是否符合「與取得或移轉直接相關」、如何以新臺幣估值,以及費用以另一種 token 支付時如何處理,沒有一張通用表。
| 項目 | 先怎麼記 | 不要先假設 |
|---|---|---|
| 交易所手續費 | 幣種、數量、新臺幣價值、費率頁與成交單 | 一定可全額扣除或一定不能扣 |
| 鏈上 Gas | 原生幣數量、TxID、區塊時間與價值來源 | 所有 Gas 都直接算本次費用 |
| 滑價 | 預估與實際 token in/out,路由與最終成交 | 把滑價另列成可扣損失而重複計算 |
| 跨鏈橋費 | 橋前後資產、費用、包裝/鑄造/銷毀紀錄 | 跨鏈一定只是移轉或一定是交換 |
| 失敗交易 Gas | 失敗 TxID、原因與支出 | 必然可抵所得 |
虧損怎麼處理?先分境內與海外
財政部境內財產交易損失 Q&A說明,核實的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扣除不足,餘額可在以後 3 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FTX 說明也提醒個人應備妥虛擬資產成本證明,若日後交易產生損失,再依規定計算。單純價格下跌、帳戶暫時凍結或帳面顯示負數,不當然等於已可認列的交易損失。
海外財產交易則不同。最低稅負制手冊與海外損失 Q&A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需核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沒有讓未扣損失往後 3 年遞延的規定。這就是為什麼不能先把所有平台交易混成一個總盈虧,再到年底只報淨額。境內、境外所得的判斷步驟,可續讀台灣交易所與海外交易所所得判斷指南。
九類常見事件,哪些先列入待判清單?
| 事件 | 最低限度紀錄 | 是否本文直接定論 |
|---|---|---|
| BTC→USDT | 換出/換入、成交價、成本、費用 | 否;列為交換事件交專業判定 |
| USDT→BTC | 同上,且不要預設穩定幣成本永遠固定 | 否 |
| ETH→小幣 DEX swap | TxID、路由、實收、Gas、估值來源 | 否 |
| 包裝 ETH→WETH | 合約、鑄造/贖回機制與權利是否實質改變 | 否 |
| 跨鏈橋接 | 來源/目的鏈、資產包裝、手續費與控制權 | 否 |
| 加入流動性池 | 交付 token、取得 LP token、比例與價值 | 否 |
| 移除流動性 | 銷毀 LP、取回資產、費用與獎勵 | 否 |
| 自己的錢包間轉帳 | 兩端控制證據、TxID、Gas | 通常先標移轉,但仍核實 |
| 贈與或替他人代收 | 雙方、原因、時價、贈與/代理文件 | 不在本文範圍,另查所得與贈與稅 |
報稅前的 7 步工作流
- 匯出全部平台資料:現貨、轉換、理財、入提幣與費用分開,不只抓出金。
- 收集鏈上交易:依錢包與網路整理 TxID,標記 swap、bridge、transfer、approval。
- 統一時間與資產代碼:保留原始 UTC,再建立台灣時間欄;用合約地址避免同名幣。
- 建立每筆換出與換入:同一事件兩端數量、價值與費用要能平衡。
- 連回成本 lot:找不到成本不要填 0 或猜,用「待補證」列入驗證佇列。
- 先分所得來源:不要只看出金銀行或平台品牌;依交易事實與所得來源逐項判斷。
- 留下判斷備忘:記錄估值與成本方法、採用原因、來源 URL、會計師意見與版本。
可複製的幣幣交換記錄表與假設示例
可直接複製下表到試算表或文件,每筆交換複製一份,再把第三欄改成自己的紀錄。第二欄是填寫指引,第三欄全部是假設資料,不能作為憑證;找不到資料時填「待補證」,不要填 0。若同一事件有多筆撮合或費用,可另開明細,使用相同事件編號連回本表。
| 欄位 | 填寫內容 | 假設示例 |
|---|---|---|
| 事件編號與類型 | 自編唯一編號;例如幣幣交換 | DEMO-001;BTC 換 USDT |
| 成交時間與時區 | 原始時間、時區及換算後時間 | 2026-01-15 02:00:00 UTC;台灣時間 10:00:00(假設) |
| 平台/錢包/網路 | 平台名稱或錢包代稱、使用網路 | 示例交易所 A;平台內撮合,無逐筆鏈上網路 |
| 訂單編號/TxID | 實際訂單 ID;鏈上交易另附 TxID | DEMO-ORDER-001(虛構,不是實際 TxID) |
| 換出資產與數量 | 幣種、數量;代幣另記鏈與合約地址 | BTC;0.01 |
| 換入成交總量 | 扣除費用前的幣種與數量 | USDT;1,000 |
| 換入實收數量 | 扣費後實際增加的數量 | 998 USDT |
| 成交與價格證據 | 成交報表、估值來源、報價時間與檔名 | 假設成交明細顯示 0.01 BTC 對 1,000 USDT;示例無真實憑證 |
| 計價與換算假設 | 各段幣別、價格、匯率、機構與時間 | 僅為算例假設 1 USDT=1 USD,1 USD=新臺幣 32 元;無實際匯率機構 |
| 成交總價值(新臺幣) | 換算公式與扣費前金額 | 1,000 × 1 × 32=32,000 元 |
| 換出成本批次 | 取得日期、批次 ID、數量與原始憑證 | 假設 2025-12-01 取得批次 DEMO-BTC-01;全批 0.01 BTC |
| 換出成本(新臺幣) | 已分配到本次換出數量的成本,註明費用是否已含 | 假設 24,000 元,已含原取得費用;不可再次扣同筆費用 |
| 本次交易費用 | 費用幣種、數量、支付方式、估值與憑證 | 2 USDT,從成交總量扣除;假設換算 64 元 |
| Gas 與其他費用 | 逐項記錄;不適用與未查明分開 | 示例為平台內撮合,假設無 Gas、無其他費用 |
| 換入資產價值紀錄 | 實收數量的同時點價值;與正式成本認定分開 | 998 × 1 × 32=31,936 元;後續成本及費用分配另行確認 |
| 所得來源與所得類別 | 境內/海外、所得類別及判斷依據 | 待依完整交易事實確認,不由平台代稱推定 |
| 成本與估值方法 | 採用方法、理由及適用範圍 | 示例僅一批 BTC;多批取得時另確認成本方法 |
| 待補證與確認事項 | 缺少文件、稅務問題及處理結果 | 假設無實際交易;實際填表須補價格、匯率、成本及費用證明 |
| 證據保存位置 | 檔案路徑、原始報表、公開交易查詢網址 | 填自己的原始檔位置;勿填助記詞、私鑰或完整身分文件 |
這筆示例先核對數量:1,000 USDT 成交總量-2 USDT 費用=998 USDT 實收。若另假設此交易適用上述財產交易公式、24,000 元成本可證明且本次 64 元費用可減除,試算餘額是 32,000-24,000-64=7,936 元。這只是條件成立時的計算示範,不是應繳稅額或個案申報結論。
若改用扣費後的 31,936 元計算,就不能再扣一次同筆 64 元費用。實務上仍須確認所得來源、認列年度、費用資格與新取得 USDT 的成本處理;費用使用其他代幣支付時,也要另留該代幣的數量與成本資料。不要將示例的 USDT 價格或美元匯率套用到真實交易。
常見錯誤
- 只整理出金:會漏掉中間數十次交換與成本重建。
- 把 USDT 當美元現鈔:忽略實際成交、脫鉤、費用與代幣本質。
- 年末用資產餘額倒推:無法證明每筆處分、成本與來源。
- 混合境內與海外損益:兩套制度的扣除與最低稅負不同。
- 直接套國外稅務軟體預設:美國 taxable event 或 FIFO 設定不等於台灣規則。
- 沒有原始檔:只剩整理後 Excel,無法核對平台資料與計算過程。
FAQ
USDT 換 BTC 沒有賺新臺幣,也要記嗎?
要記。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要比較交換當時價值與換出 USDT 的可證明成本,不是看銀行有沒有新臺幣。最終是否申報、如何估值與屬境內或海外,仍交由專業者依完整事實判定。
只是把幣轉到冷錢包,也算幣換幣嗎?
若只是同一受益所有人的同種資產移轉,通常與交換不同;但要保留兩端控制權、TxID、數量與費用,證明不是付給他人或換成別的權利。包裝、跨鏈橋接或取得另一 token 時,不要自動視為純移轉。
可以等出金時一次算總獲利嗎?
風險很高。這會遺失中間交換的價值與成本鏈,也可能混淆年度與所得來源。至少應逐筆重建,再由會計師判斷哪些事件應如何申報。
平台報表寫 realized PnL,可以直接報嗎?
不一定。平台的 PnL 可能使用自己的成本法、計價幣、時區與產品分類,也未必符合台灣所得分類。把它當一份對帳證據,需與原始交易、匯率、費用與台灣方法核對。
參考來源
核心來源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政部財產交易 Q&A、財政部 FTX 虛擬資產說明、境內損失 Q&A、最低稅負制手冊、海外資金認定原則與海外損失 Q&A。本文為入門教學,非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法規與市場資訊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報應由台灣會計師或稅務律師依完整交易資料判斷。



